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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08〕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4

施行日期:2008-07-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有关意见要求,结合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对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具体包括老城片区、徐家坞片区、西区、衢江新区、衢化区、上洋专业市场区、衢州经济开发区(含金属制品功能区、柯城工业园)、衢州高新技术园区、衢江经济开发区、市物流园区功能区等部分。

二、明确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和征收程序

(一)征收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2、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收取;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二)执收单位。

按照收费与职责相对统一和就近便民、与项目审批流程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执收主体。具体为:

1、老城片区(不含柯城工业园双港部分)、徐家坞片区、西区、衢化区(不含崇文部分)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

2、衢州经济开发区(含柯城工业园东港部分)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市开发区负责征收。

3、衢州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市高新园区负责征收。

4、衢江新区、衢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衢江区建设局负责征收。

5、柯城工业园双港部分、衢化区崇文部分以及上洋专业市场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柯城区建设局负责征收。

(三)征收程序。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及相关分局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确定征收标准、面积和金额,由执收单位负责核对征收。

2、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预征;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预征;少报多建的,经依法处理后,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交。

3、市区各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包含在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再单独缴纳。其他建设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提取,统一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

三、严格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1、政府性投资或经政府批准吸收社会主体投资的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等,原则上可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办公用房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比例一般不超过50%.

(二)减免程序。

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四、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补充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征收,征收的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支出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衢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柯城工业园东港部分)、衢州高新技术园区和西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统筹10%,其余部分返还,专项用于相应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衢江新区、衢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衢江区相应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柯城工业园(含东港、双港部分)、衢化区崇文部分和上洋专业市场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柯城区相应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业务费,按征收总额的5%计提,纳入相关执收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负责执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计提业务费。市建设局执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业务费按市建设局、规划局各50%核拨。

五、严禁征收其他配套费用

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配套费一律不得收取。

六、加强征收管理配合

规划、建设部门和其他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集镇配套费,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征收办法,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集镇配套费主要用于集镇等新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挪用。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片区表

片区名  范 围  老城片区  东至机场和衢化路,南至新浙赣铁路,西、北以衢江为界(含柯城工业园双港部分)  徐家坞片区  衢江以北、庙源溪以东、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杭金衢高速公路东出口以西  西区  东至衢江,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西接线,南至常山港  衢化区  东至乌溪江以东100米,南至规划中的外环线,西至高新园区,北至物流通道  上洋专业市场区  专业市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衢州高新技术园区  衢州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衢州经济开发区  衢化路以东的衢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含柯城工业园东港部分)  金属制品功能区  衢化区以南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市物流园区功能区  衢江新区和衢江经济开发区以东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衢江新区  乌溪江以东、衢江以南、市物流园区以西、浙赣铁路以北  衢江经济开发区  市经济开发区以北、衢江新区以南、上山溪以西、乌溪江以东范围内

附件2: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示意图(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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