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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供应设施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容函[2009]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4-13

施行日期:2009-04-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燃气供应企业、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单位:

为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发挥专业燃气供应企业的作用,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燃气供应设施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维护、运营和管理的燃气设施范围、数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我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

二、燃气供应企业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及许可决定书交回,变更后核发的许可决定书中将根据燃气设施的变更情况增加或核减相应内容。

三、建设单位无燃气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能力的,可以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方式将燃气设施交由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代为管理。

四、委托双方应明确责任,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受委托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其代管的燃气设施进行妥善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燃气供应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维护、运营和管理的燃气设施范围、数量等发生变更,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时,应按新增和减少燃气设施两种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燃气设施。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内容针对该设施)。

2.新增燃气设施的情况说明(应包括新增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营等内容)。

3.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及许可决定书。

4.该燃气设施符合区县燃气设施规划布局的证明。

5.燃气供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6.燃气设施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代管的,提交委托管理合同(留存复印件)。

7.与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合同中应当包含:年度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

8.该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1)该燃气设施属于新建的,其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复印件)。

(2)该燃气设施属于新建的,其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3)该燃气设施属于现有的,应当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9.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对该燃气设施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10.包含该燃气设施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11.针对该燃气设施制定的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

12.针对该燃气设施制定的符合规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13.负责管理该燃气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

14.该燃气设施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的还应当提交《气瓶充装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

(二)减少燃气设施。

1.减少燃气设施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减少燃气设施的原因、具体减少设施的数量及规格等内容)。

2.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及许可决定书。

3.燃气供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4.燃气设施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代管的,提交原委托管理合同(留存复印件)。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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