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你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对超计划生育者的惩罚和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对超计划生育者的惩罚应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办理。凡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事部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8-05
施行日期:199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你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对超计划生育者的惩罚和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对超计划生育者的惩罚应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办理。凡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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