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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劳[2002]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6

施行日期:2002-09-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 深劳[1999]17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招调工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凡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员工一律不准从市外招调工进户。

二、凡申报招工材料,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有效婚育证明。宝安、龙岗两区户籍人员申报招工材料,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情况调查表》,已生育的按调工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凡申报调工材料,未婚者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未婚证明;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商调工人配偶情况调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双胞胎除外),须提供第二个小孩出生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并同时提供《生育二孩申请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绝育措施证明;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及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双胞胎公证书。

(三)再婚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离异或丧偶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死亡报告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凡属已婚女性(40周岁以下)的拟招调对象,报送招调工材料前,必须到深圳市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妇检。报送招调工材料时,须提供妇检证明。

五、女性员工在办理招调工手续和入户期间已怀孕并在原户籍地领取《生育证》但尚未生育的,须在入产后到户籍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换领《生育证》。

六、随军家属员工调动和“双高”员工调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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