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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宿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6

施行日期:2005-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宿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宿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将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宿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按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奖励扶助金增发部分由市里统一制定指导性标准。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审核程序,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并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法定奖励和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政策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组成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耿进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武倩、杨胜利、赵军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内设宣传发动、政策指导、信息统计、监督检查四个工作组。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县(区)要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情况、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资金(含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报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经批准后实施。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的起点计算。

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在一个月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每半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列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区)人口计生局及时修改信息,将准确的奖励扶助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由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及时终止对退出对象存折的充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七、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来源和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可以每人每月增发20元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它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奖励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县(区)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宿豫区给予最低标准的100%专项补助;对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分别给予最低标准的80%专项补助,20%的配套资金和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夫妻增发的奖励扶助金由县财政负责;宿城区的奖励扶助资金,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由宿城区财政承担。

奖励扶助金实行全市统一方式发放。县(区)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每年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必须把奖励扶助资金(含各县区配套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由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八、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5日前),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1.拟定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情况,拟定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2.搞好部门协调。请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公安、民政、信用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人会议,掌握政策口径,明确部门职责。

3.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墙报以及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与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渠道和领取方式等,让群众及全社会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9月5日-9月10日),建立机构,组织培训。

各县(区)成立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宣传动员、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和对县(区)、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阶段(9月10日-9月30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资格确认。

1.个人申请(9月10日-9月15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它相关证明(证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9月16日-9月20日)。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将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等居民较为集中的5处地方公示10日,对有异议者,认真核实情况,并写出调查材料;如无异议,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

3.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9月21日-9月25日)。乡(镇)组织专人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群众举报是否澄清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同时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情况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如无异议,签署意见报县(区)计生部门。

4.县级审核、确认并公布(9月26日-9月30日)。县(区)计生局应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申请材料,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反馈至村,由村向群众公示;同时,县(区)要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群众对县(区)公示有异议的,必须组织专人负责调查;县(区)集体审定奖励扶助确认名单。同时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和个案信息数据库。将已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制作一式四份材料,送同级财政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乡(镇),并留存。

第四阶段(9月30日-10月20日),开设帐户、落实经费、奖励扶助金发放。

1.县(区)财政部门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商定并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管理协议,开设专用储存帐户。

2.县(区)财政将奖励扶助金全额拨付到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专用帐户。信用社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逐人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并向个人帐户转付奖励扶助金。

3.各县(区)分别举行奖励扶助金首发式。向奖励扶助对象发送奖励扶助金个人储蓄卡或奖励扶助金。通过首发式扩大宣传,大造声势,形成“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的浓厚氛围。

第五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总结评估。

1.自下而上地搞好奖励扶助工作总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总结在组织领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操作规范、机制建设、信息管理、监督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和创新举措,找出存在问题,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各县区的总结于11月6日前上报市奖励扶助工作办公室。

各地要结合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从2006年起,把奖励扶助制度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以实施。在做好2005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市人口计生委,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各县(区)计生局每年5月底前将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资格对象进行年审,并将确认的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委托发放机构。县(区)财政应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把奖励扶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九、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级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定期组织县(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及参与奖励扶助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政策把握不严,执行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正常运行,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立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级财政可适当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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