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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1

施行日期:200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8月11日

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统计工作,确保我市人口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统计调查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监测的对象,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服务人口。

户籍人口是指拥有深圳市红印户口的人。

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所居住的街道按常住地原则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在本街道,并已在本街道办理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街道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本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调查时居住在本街道,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户口在本街道,但已离开本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深圳市常住人口的计算遵照国家下算一级制度执行。即深圳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制度方法,开展人口调查并将调查原始数据资料上报广东省统计局,由广东省统计局计算核定深圳市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

流动人口是指在本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管理服务人口是指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和。

第三条 开展人口统计调查遵照时点统计、常住人口统计、在地登记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国家普查年份(逢尾数0和5的年份),人口统计数据以人口普查(含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准;在非普查年份,建立深圳市常住人口抽样调查和职能统计相结合的统计调查制度,以确定当年人口统计数据。

第五条 深圳市常住人口抽样调查在非普查年份内每年开展一次。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以人口普查或1%人口抽样调查的样本框为基础进行,通过调查数据测算我市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

第六条 深圳市常住人口统计抽样调查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街道及社区基层人口统计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在调查时段内,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参与调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深圳市人口统计信息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市人口信息的规范管理与互通共享。以市统计局为主并依托人口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国家人口统计标准和制度,从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教育、出租办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口管理信息中,定期抽取信息进行清理和集成,形成动态的人口统计信息。

第八条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人口统计制度方法,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人口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为人口统计监测和人口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第九条 将深圳市常住人口统计数据与国家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相衔接,为我市人口调控目标提供宏观监测服务。

第十条 市统计局负责完成国家和广东省组织开展的人口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制定全市人口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人口统计数据评估和统计分析;负责核准各区常住人口数据,提供全市人口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人口户政管理统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统计,参与人口统计分析;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屋人口登记。上述部门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人口统计资料,负责完成国家和地方人口统计调查所指定的任务。

第十二条 区、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口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人口登记工作进行统计业务指导、监测和培训。

第十三条 人口统计调查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对非普查年份全市人口统计数据进行专家评估。专家评估组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联合组成,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归口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人口统计数据之前,须与市统计局协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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