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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部山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2-28

施行日期:2007-02-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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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5)22号)精神,推动我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深入实施,对南部山区部分县(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一、目的意义

对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各项政策,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举措。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转变农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于增强基层工作活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纯女户超计划生育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及对象

(一) 时间范围

自2007年起,在原州区、西吉县和海原县对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2008年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二)奖励扶助对象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号令)规定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纯女户,即:生育一个、两个或三个女孩的家庭。

三、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上述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自参加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手术的当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给5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时,纳入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四、资格确认和年审程序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当年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

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第四章“节育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奖励扶助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认真填写《当年新增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并于当年11月份报市和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核查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是否有符合退出条件的,确定当年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填写《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布》、《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布》,张榜公布10天以上。如无异议,于当年10月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年审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当年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10天以上。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审核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退出对象年审报告单》(以下称《报告单》),于当年10月份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以上,并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将《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称《花名册》)、《报告单》、《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以下称《退出汇总表》)于当年11月份报市和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4、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退出汇总表》,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和《退出汇总表》于当年11月份报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

5、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核。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退出汇总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汇总表》、《退出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汇总表》、《花名册》、《退出汇总表》于当年12月份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情况导致子女增加的;

2、奖励扶助对象户口由现户籍地迁出的;

3、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4、因审批错误,被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的;

5、其他原因。

五、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 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项目户夫妇年满60周岁,纳入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其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费按5%提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与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代理发放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

2、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报表和付款凭据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3、奖励扶助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少生快富”工程项目荣誉证到代理发放机构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

4、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代理发放机构要予以配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1、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每年于12月10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并申请一次性拨付奖励扶助资金。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于每年12月20日向委托发放机构足额拨付奖励扶助金,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发放服务协议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建立个人账户,按时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2月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书面反馈到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做到账目清楚、结算准确、手续完备。

七、监督检查与罚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7年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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