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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7

施行日期:200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口计生委

(2007年7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最终都会严重侵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要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加强依法行政,严禁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省各地区要树立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坚持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订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全省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开展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排除隐患,化解矛盾,防止引发大的事件。

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是法律赋予育龄群众的基本权利,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全省各地区要正确理解知情选择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不得强制实行“一环二扎”(第一胎放环、第二胎结扎)。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服务与管理,推进知情选择工作的开展,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采用适合自身情况的长效节育措施。要认真做好孕前管理和服务,坚持把管理和服务关口前移,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省各级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一定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机构资质的审批与管理。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必须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保证受术者安全。

四、结合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全省各地区要坚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坚持任职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全省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计划生育执法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即纠正,并对整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政府近期将组织进行一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精神,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要制定紧急重大事件新闻宣传预案,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加强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坚决遏制恶意炒作,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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