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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哈发(2007)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9-19

施行日期:2007-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7) 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不断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按1970年生育水平,从1971至2006年全市共少出生387万人,总和生育率由上世纪70年代的5.6降至2006年的1.3左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口问题仍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由于受人口惯性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综合影响,我市的人口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人口每年将净增9万人左右,人口总量将近千万;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占78%以上,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老年人口比重逐年上升,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6%,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社会保障面临更大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全市流动人口总量近百万,公共资源配置面临挑战;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全市违法生育人群绝大部分在农村,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一直在90%左右,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压力。所有这些人口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都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坚持实施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要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必须坚持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就必须坚持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一五”规划期末,全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031万人以内;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123万人左右。实现这一目标,一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各种资源、优势和力量的有机结合,形成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约束、激励和保障机制。全市要在2008年前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二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和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消除干部和群众对生育政策的误解,在全社会形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氛围。三要坚持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卫生部门应将登记出生落户人口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向人口计生部门及时通报婚姻登记信息。人民法院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受理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申请,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提高全市人口整体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大力加强优生优育工作,科学制定提高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

加强市、区县(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每年改建扩建1?2所县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0?15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区、县(市)级政府要加强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服务室设施建设,配备基本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力争到“十一五”规划期末达到国家要求的建设标准。逐步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干预网络,提高常见遗传病咨询服务能力。建立市级优生优育检测中心,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优生检测工作水平。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为育龄妇女提供孕期、产前、产后指导及技术服务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等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条件。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的研究、评估和干预。

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宣传和指导,增强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开展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并推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基本项目的检查制度,积极实施妇女病普查防治。推进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评估,减少非意愿妊娠。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宣传,不断提高婚前咨询率和婚检率。具备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作为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定点单位。加强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并以降低二孩、多孩出生性别比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加大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工作力度。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平等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环境。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各类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中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开展“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区、县(市)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每年应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到2010年,力争使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超声医学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信息交流等制度,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超声医学检查使用准许制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设备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到正常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保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要科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免费生殖保健服务证,使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应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各区、县(市)要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社区配齐配强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突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开办社区服务超市,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为流动人口提供“一条龙”服务。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针对在医疗、住房、取暖、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大专项援助力度。

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老年预防保健入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充分利用基层社区、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保健与急救呼叫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承担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逐步做好健康教育、计划免疫、慢性病防治、残疾康复等项服务。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政策体系。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扶助金足额到位。建立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制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每年给予一定补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低保待遇的核定。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制度。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生育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

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再就业援助、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农村五保户供养等制度予以帮助。劳动保障、卫生、民政、农委、科技、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救济、低保、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制定农村经济政策、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出台并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尤其要着力解决城市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3000元等兑现难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有利条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和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之中;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的情况作为政绩、干部任用和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认真实施《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进地区的管理,促进工作平衡发展,全面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不能提拔或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其所在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各级组织、宣传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时,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提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艾滋病预防等工作。

全面落实《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末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全面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进行考核和兑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资金。加强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各项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业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县(市)、乡(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保证有专职公务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60%以上,至少配备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继续推行“县聘乡管村用”办法,并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待遇。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经费保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运行机制。宣传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级党委中心组人口理论及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党(团)校、行政学院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课程。文化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融入城市主流文化,积极创作好的文艺作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活动中,做计划生育的主人。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要继续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栏目,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教育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中等以上学校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在学生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实施“新农村新农户新婚风”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

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区县(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全面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各部门之间的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网上政务公开和在线公共服务。

2007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中共哈尔滨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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