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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虐疾和基本消灭虐疾标准及考核方法(试行)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07-25

施行日期:1984-07-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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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控制疟疾的指标:

1.以县为单位,年发病率连续二年在千分之一以下,无局部暴发流行;

2.近十年来,发病率曾达到百分之一的县,半数以上的地区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全年血检人数占血检公社(乡)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上;

3.有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社(乡)、大队(村)都有专人负责疟防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疟疾病人;

4.积极开展了防蚊和灭蚊工作。

基本消灭疟疾的指标:

1.以县为单位,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年发病率连续三年在万分之一以下;

2.近十年来发病率曾达到千分之一的县,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上;

3.县、区、 乡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 有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和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疟疾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4.积极开展了防蚊灭蚊工作,防蚊设备显著改善,基本改变了居民的露宿习惯。

二、考核程序

1.达到控制疟疾或基本消灭疟疾标准的县(市),经本县(市)组织力量进行考核,确实符合标准者,可向上级提出申请考核的报告,同时应按考核内容整理资料和写出总结上报。

2.达到控制疟疾标准的县(市),由地区(市、州)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达到基本消灭疟疾的县(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则报卫生部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3.原来疟疾流行严重的县(市),经过积极防治达到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可作为防治成果申报,但是原来疟疾发病就很少的县不应作为成果上报。

三、考核方法与内容

主持考核的单位,应组织有领导、技术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批,并根据审评结果,对下列全部或部分考核内容进行现场考核。

1.年发病率、年血检率、发热病人血检村庄覆盖率;

2.疟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卫生组织的状况及其在疟防工作中的作用;

3.各种抗疟措施的完成情况和质量;

4.灭疟后期疟疾监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5.历年来疟防资料的登记、收集、整理和保管;

6.群众对疟疾的认识;

7.防蚊灭蚊工作的开展情况。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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