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五章 附则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大渡口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数字大渡口”建设,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信息资源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本区应用计算机、通信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新建、升级、改造的信息化工程。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含财政配套补助的信息化工程)、企业投资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市相关标准;应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数字大渡口”建设。
第五条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信息办提交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资金预算清单,区信息办根据“数字大渡口”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资金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可行性论证通过的项目,财政性投资在20万以下的,由信息办批复建设单位实施。财政性投资在20万以上的,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后,由信息办批复建设单位实施。
(三)区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需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按渡区委[2005]7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在区科技三项费?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 市属分支机构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勿需本区财政资金安排、配套的以及本区域内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向区信息办报送实施方案,区级有关部门应积极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
第九条 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禁止肢解发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条 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从事区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承建单位,应当取得经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资格认定,未获得资质证书或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区信息化工程,同时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区信息化工程。
第十二条 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采用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第十三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设计、监理、建设、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规范。
第十四条 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信息办申请,由区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区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部门规定追求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承揽区信息化建设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验收等程序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