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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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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8-02

施行日期:199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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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部决定对各类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费(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引进办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归口管理。

二、部门公费(指卫生部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外事司归口管理。原成批派遣(指世界卫生组织、世川医学奖学金渠道等)的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程序不变;部机关干部通过部门公费出国进修学习,由科技司、外事司分配名额至人事司,由人事司向各司局下达选拔计划;部内业务司局自己建立渠道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实际情况,仍由业务司局报外事司、人事司审批,出国任务批件抄送科技司。

三、单位公费(指部属各单位渠道派出)半年(含半年)以上出国留学人员归口科技司审批,半年以下者由外事司审批。

四、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部门审批。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司、科技司共同负责。

六、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工作,由科技司负责,外事司等有关司局配合。

七、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仍按原工作程序办理。

八、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京部属单位不再代部审批出国任务批件。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司负责代部审批的上述部分出国任务批件,使用“卫外出字”文号下达。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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