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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黔卫发(2005)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全省卫生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05]12号),结合我省卫生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全省卫生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群众对卫生行政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提高卫生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卫生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服务。基本原则是:凡全省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机关”)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都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各类卫生行政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机关(单位)的法定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主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布局图、办事指引标志等,应在机关(单位)入口醒目处张贴,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二)国家卫生及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标准等,在有关办事地点张贴,印制成册便于群众索取,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三)全省及各地重要卫生发展规划、重大卫生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经机关内部讨论后形成的初稿,可先经互联网、信函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经批准 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

(四)阶段性或年度卫生工作计划,经讨论、修改、领导签发、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公布,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五)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年度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上部署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后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公布。

(六)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文程序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政府政报、政府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内部刊物公布,向新闻媒体发布。

(七)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省委、省政府、上级机关关于卫生工作的政策、指示精神,以及根据本地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的重要卫生政策、工作部署、规定要求的文件、公告,按办文程序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政府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内部刊物公布,必要时向新闻媒体发布。

(八)对卫生工作单项情况的通报,具体事项的通知,按办文程序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项,应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办事地点公布许可和审批的法律依据、应提供的材料、办理许可的程序及时限、取得许可的条件或标准、是否收费或收费标准、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纪律等。设立网上许可受理和查询系统,公布查询电话。许可办理过程应当便于查询,办理的结果应当按时限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示栏公布。对阶段性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卫生监督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应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有关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的法律依据、程序、计划、对象范围、样品采集量等。在实施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时,应向被监督抽检对象告知上述内容。监督检查和抽取的产品经检验后,应向被监督抽检对象告知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结果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经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新闻发布会公布。涉及对违法行为处理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布事宜。

(十一)重大传染病疫情、各类中毒、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预警信息,已发生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经批准后依法公布。

已发生的一般传染病疫情、各类中毒、安全事故医疗抢救等信息,按规定依法公布。

(十二)卫生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涉及的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十三)各类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贷款项目,其项目指南、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咨询评审、招标评标及预决算,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涉及的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媒体公布。

(十四)医疗卫生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内部刊物及收费地点公布。

(十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等,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人事工作的规定,经主要领导批准,根据情况及涉及的范围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或张贴的形式公示或公布。

(十六)医药科研计划立项审批,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结果及奖励,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情况及涉及的范围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或张贴的形式公示或公布。

(十七)机关(单位)应设立群众来访专门接待室,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和处理来访信件,设立和公布人民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及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电话。在群众来访接待室张贴《信访条例》和本机关(单位)实施办法。信访接待部门及承办单位(内设机构)要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建立网络受理、办理信访工作的机制。在保护信访人个人秘密、通讯秘密的前提下,人民群众对机关的批评、建议及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带有普遍意义事项的回复、办理情况及结果,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及新闻媒体公布。

(十八)机关(单位)领导、工作人员撰写的与卫生工作有关的论文、新闻稿件,经机关(单位)授权以个人署名或以机关(单位)署名的,经文秘部门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新闻宣传的领导批准后,在有关杂志、报刊、学术会议或互联网发表。

(十九)机关(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调研文章、工作信息和简报,以及供卫生系统内部参阅交流的材料,需报党委、政府信息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经文秘部门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需本系统本机关(单位)周知和交流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公布。

(二十)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事项,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媒体公布。

三、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机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切实有效地进行。各机关(单位)要充实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协调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负具体责任,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政务公开负直接责任。

(二)机关(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要按照机关(单位)的法定职责、内设机构职能和本意见的规定,对应公开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计划和措施,落实到内设机构和个人,从简单、容易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和事项入手,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各机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协调机构,除做好本身具体的政务公开工作外,要协调好全机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协助领导做好重要文件、重大政策措施、主要领导讲话、上报材料信息公开前的审核及组织工作,对本机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新闻办公室或专门负责新闻报导工作的人员,要协助领导做好新闻稿的审核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有内部刊物的,做好内部刊物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各机关(单位)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还未设立网站和电子查询系统的要尽快设立。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推进办公自动化的同时,推进政务公开自动化,使之成为方便群众的、快捷的、上下左右贯通的信息网络。机关(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服务和网上信息监督检查工作,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各内设业务机构发布政务信息。

(五)省即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范围,从2006年起实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各机关(单位)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主要领导年终考核的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政务公开督促检查和奖励惩罚制度。同时,要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具体、真实、统一、有效。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评价政务公开工作,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听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和评价。要通过政务公开,转变职能,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为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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