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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26

施行日期:1993-04-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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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部分“款项”表述不确切,现做如下修改:

款 项         原  文         修 改 文

第(一)项2、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                                                第一项

第(二)项1、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有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第(三)项1、    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四)项1、    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     有本条第(三)项第2目所                                   列情形…           列情形…    第(四)项2、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项

款的情形…          的规定…

第(五)项1、    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    有本条第(四)项第2、3、4

四项所列情形…        目所列情形…

第(五)项3、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

第三款…           (三)项…

第(五)项4、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项

款的规定…          的规定…

第(六)项1、    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    有本条第(五)项第2、3、4

四项所列情形…        目所列情形…

第(七)项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项的规定…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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