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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章程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10-29

施行日期:1993-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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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药保护委员会),其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ommittee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Protect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Products P.R.C.,英文缩写为NPTMP。

二、中药保护委员会是卫生部审批中药保护品种的专业技术审查和咨询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卫生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部长聘请中医药医疗、科研、检验及药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任期四年。

三、中药保护委员会成立及委员会换届会议,由卫生部主持召开;中药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任务是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卫生部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章程,组织委员审议;

2.负责企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受理、技术咨询及与有关部门联系或协调等工作;

3.负责中药保护委员会各类专业审评会议及品种审评的组织工作;

4.承办经卫生部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的批件、证书颁发及发布公告等项工作;

5.负责中药出口品种向国外卫生当局出证前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中药保护品种的审评,一般以专业会议方式由中药保护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审评的要求进行审评并写出审评意见。

六、中药保护委员会的委员在品种审评中要以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对被评审的中药品种提出客观评价意见。

七、对企业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自办公室正式受理之日起,一般应于四个月内完成审评工作,但涉及同品种考核等情况的例外。

八、中药保护委员会的审评委员在受聘期间不得在制药生产企业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对送审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并负有保密责任,对审评意见及接触的资料不得外传。

九、对不能遵守本章程规定和不能胜任审评工作的委员,卫生部可予以解聘。

十、中药保护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审评费支出,专款专用。

十一、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卫生部批准实施。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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