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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关于黄浦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府办发[2005]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1

施行日期:2005-1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监察委《关于黄浦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黄浦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紧紧围绕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政务公开的机构

(一)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街道办事处、基层科、所、队、站),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政务事务公开。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建委、区市政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人口计生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环卫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办、区信访办、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绿化局、区档案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点单位。

三、实施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委、区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信访办、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区档案局和区委宣传部(新闻办)、区保密局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纠风办),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施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包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完成情况,政府实事项目及进展情况,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房屋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廉租房政策、教育收费、学校招生录用,以及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二)公开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有关事项。包括有关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事先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及行政机关对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纪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同时,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和作为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实施政务公开的形式

实施政务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上海黄浦"互联网门户网站、《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栏、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手册、办事指南、《黄浦时报》、黄浦有线电视、政务公开告知单、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室(点),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点等,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

六、实施政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积极探索和推进配套制度的建设,逐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企业评政府、群众评机关"和政风、行风测评的范围,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和测评。

(三)深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应做到"亮证执法",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和救济途径,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执法过程、实施于执法现场、体现于执法文书。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认真落实《黄浦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试行办法》、《黄浦区政府部门行政领导问责制试行办法》、《黄浦区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黄浦区政风行风督察办法》。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七、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各街道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列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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