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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岗位设置和岗位规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8-20

施行日期:1996-08-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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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行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制订本规定。

一、执业中药师岗位设置

(一)中药生产企业[含各级药材公司(集团)]

1.厂长(经理)或主管技术(质量、生产、经营)副厂长(副经理)及总工程师岗位;

2.生产科室主管岗位;

3.技术工艺科室主管岗位;

4.质量检查科室主管岗位;

5.中药材原料、辅料供应科室主管岗位;

6.销售科室主管岗位;

7.中药炮制与前处理、制剂车间主任或负责质量副主任岗位。

(二)中药经营企业[含各级药材公司(集团)]

1.中药批发企业

(1)经理或主管质量副经理岗位;

(2)质量检查主管岗位;

(3)药品经销主管岗位;

(4)药品仓储主管岗位。

2.中药零售企业

(1)门市部经理或主管业务与质量的副经理岗位;

(2)中药零售质量主管岗位。

二、执业中药师岗位规范

1.认真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药品质量负责;

2.依法对中药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3.参与本企业技术、质量、生产等各环节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4.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行为,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有权向上级中药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有责任在饮片调剂时对处方提出质疑,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二)权利

1.依法开办或领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

2.有依照《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的权利;

3.执业中药师在关键岗位上任职人员,可享受适当的岗位津贴。

(三)工作要求

1.能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中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质量的重大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

2.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提供合格中药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3.具备独立依法执行业务的能力;

4.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等中药法规、条例和规范;

5.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中医药信息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中药知识和先进的中医药技术,以保持在本领域里有高度专业水准;

6.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自觉抑制不正之风;

7.符合《执行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条件,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

8.一个执业中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对以上所列岗位配备执业中药师。对中药生产、批发企业质量检查部门主管岗位,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配备。其他岗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配备执业中药师。

(二)在以上所列各岗位配备执业中药师是申领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几备条件之一。对原有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年检时,要检查其岗位配备执业中药师情况。对不能按时达标的单位即行缓发、停发或收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对新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上述所列各岗位配备执业中药师,方发给合格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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