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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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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02

施行日期:1996-12-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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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开考10年来,对提高在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参加自学考试中医专业的非在职从业人员的人数,特别是城镇社会青年增长较快;有些地方临床学习难以保证,临床实习考核环节管理相对薄弱。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鉴于中医学是一门研究人体生命的学科,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大问题。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中医行业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医事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和高等中医教育发展的现状,今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中医专业的任务,仍然主要是提高在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其报考对象仍定为中医在职从业人员(包括乡村医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面向的重点主要是县(含县级市,下同)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

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各地不得允许非中医在职从业人员报考(即不得接纳这类新考生),已经参加自学考试中医专业的非在职人员可以继续完成该专业的考试。从1997年起原则上不再面向县以上的城市开考中医专业。确有需要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自学考试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由全国考委批准后实施。对县以上城市中已经参加自学考试中医专业的城市考生,可允许继续完成该专业的考试。

二、由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具有的特殊性,有必要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中医主管部门牵头,包括自学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共同组成的自学考试中医专业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内(经同意也可设在主考学校内)。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报考对象的资格审查,并向自学考试机构进行集体报名;

2.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举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的助学单位资格进行审定和把关;

3.负责认定自学考试中医专业考生的临床实习医院。组织并参与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工作;

4.其它。

三、临床实习考核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专业者,在取得规定的理论课程考试学分后,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中医专业指导小组认定的医院按规定的临床实习时间完成临床实习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中医专业指导小组必须加强合作,加强对考生临床实习考核工作的指导;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工作,为基层、为农村造就和选拔质量合格的中医专业人才服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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