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21日)的有关要求,2000年度本市继续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总量控制指标:
以1999年度医药费总额(即医疗收入与药品收入之和)为基数,扣除不可比因素,2000年度医药费增长控制指标为13%,其中药品收入增长控制指标为11%。
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这两项综合考核指标增幅均限于13%以内,其中药费增幅限于11%以内。
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实际支出总额增幅控制在13%以内。
二、结构调整
在总量控制幅度内,今年还要对技术劳务性收费进行适当调整、降低部分大型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另文下发。
三、管理办法
1、对非基本医疗服务(含特需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不纳入医药费总量控制考核范畴。2000年7月1日起特需医疗服务实行项目管理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卫生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2、1999年本市辖区内中央、市属、区县医院已实行新会计制度,参加“总控”改革的部队、厂矿高校医院必须按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总控医疗单位收入核算具体要求》附后)。今后对参加总量控制的医院药品收入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总控情况月报表”内容已根据医院新会计制度作了相应调整,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为季报。各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及时地填报报表。新表式附后。
3、加强对医疗收费监督管理,加大收费透明度。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对门、急诊患者必须提供药品收费清单,对住院患者提供全部住院医药费用清单。
4、对特困户、五保户继续实行医疗收费优惠政策。
5、“首都医学发展基金”的收缴、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卫生局京财社(1999)8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6、总控指标的考核及超标处罚办法仍按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京卫物字(199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总控”医疗单位收入核算具体要求
医院收入设立五个总帐科目,其中“医疗收入”(不含“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构成总量控制医药费收入,各总帐科目和二级、三级科目见下图:
-财政补助收入 -挂号收入 | |诊察收入 | |检查收入--常规检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 | | | -放射收入 | | -常规治疗收入 | |治疗收入-|输血收入 | -门诊收入 -| -输氧收入 | | |手术收入 | | |化验收入 医 | | |其他收入 | | -特需医疗服务收入 | | 院 | | -床位收入 -|医疗收入 -| |诊察收入 | | |检查收入--常规检查收入 收 | | | | | | | -放射收入 | | | -常规治疗收入 入 | | |治疗收入-|输血收入 | -住院收入 -| -输氧收入 | |手术收入 | |化验收入 | |护理收入 | |其他收入 | -特需医疗服务收入 | - 西药收入 | -门诊收入-|中成药收入 | | -中草药收入 |药品收入 -| | | -西药收入 | -住院收入-|中成药收入 | -中草药收入 -其他收入
北京市医疗机构“总控”收入及基本情况报表 年 季度
填表说明:
1、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数字不包括对内部服务部分
3、01=02+05
08=09+10
11=01+08-04-07
12=08
4、19=17÷18
第一个月18-20日报表
5、20=(02+09-04)÷15
21=09÷15
6、22=(05+10-07)÷16
23=10÷16
7、(5)=〔(1)÷(3)-1〕×100%
(6)=〔(2)÷(4)-1〕×100%
8、各三级医院和区县卫生局每季末后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