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卫生部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0)4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28
施行日期:2000-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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