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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1)1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06

施行日期:2001-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的审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为铜质菱形,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由两条直线和五星相隔。上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下部为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字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管理,依法严格审查药品广告,认真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2001年4月1日起,各地仍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证明文件为无效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式样图案(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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