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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06

施行日期:2001-04-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零售药店,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在零售药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审核批准,确定了64家零售药店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用药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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