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零售药店,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在零售药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审核批准,确定了64家零售药店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用药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