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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秦政[2001]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08

施行日期:2001-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秦皇岛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心奶”和“放心肉”工程,预防、控制和消灭布鲁氏菌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辖区内饲养牛、羊、猪等易感动物的场(户)。

第三条 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间布鲁氏菌病的防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防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养殖场(户)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疫卫生条件,符合兽医卫生标准,同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认真落实综合防制措施,减少和杜绝疫病传播。

第五条 从国内异地购买牛、羊、猪等动物时,畜主必须自动物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采血检测。

从国内异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时,畜主必须提前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待用的隔离、饲养场地进行消毒。畜主必须对调入的种用、乳用动物隔离饲养三个月,在隔离期内严禁售奶和配种,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售奶和配种。

第六条 乳用动物和种畜,每年进行两次采血监测。肉(役)用牛、肉(毛)用羊、猪等易感动物执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检疫、监测和免疫措施。

第七条 对检出阳性的动物,及时强制扑杀,做无害化处理,严禁买卖、转让、屠宰和自行处理。对检出可疑的动物,间隔一个月重复检测一次,再次出现可疑反应时按阳性动物处理。

第八条 对经检测阴性的乳用动物和种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打耳号标记,同时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给由秦皇岛市畜牧局统一印制的《动物健康合格证》,一畜一证,畜主在售奶(或配种)时随身携带,无条件接受防疫监督员的查验。以后的检疫、检测若出现阳性反应,按阳性动物处理,并收回《动物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动物健康合格证》由畜主保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发证动物每半年检疫和采血监测一次,并将结果填写在《动物健康合格证》上,同时加盖检疫(检测)单位公章和检疫员印章。该证每两年验证一次,有效期为十年。

乳制品加工单位,不得从无《动物健康合格证》养殖场、户收购原奶。

第十条 对使用布鲁氏菌病菌苗免疫过的动物核发农业部印制的《动物免疫证》,一畜一证,在该动物出售或屠宰时检疫员凭此证进行产地检疫,并收回此证。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进行的防疫、检疫、检测等项工作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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