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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药监办[2001]4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30

施行日期:2001-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在即,为了落实我局提出的《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国药监办[2001]第134号文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安全科学用药知识,经研究,定于2001年11月,组织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了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安全、合理用药的科技知识,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把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的工作推向高潮。

一、按照我局3月14日发出的国药监办[2001]第134号文件中,提出了《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在2001年11月,以“《药品管理法》和我”为题,开展《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把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的工作落到实处。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江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来看待《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医药工商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大力宣传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安全科学用药知识,为《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力量编撰、印制、分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以及安全、合理用药科技知识的宣传材料,包括法规宣传手册、安全购药指南、科学用药常识等几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条件,与新闻单位等有关方面配合,组织举办《药品管理法》知识竞赛、专题晚会、建立药品打假基金和组织宣传小分队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宣讲、展览、咨询等全国性活动。

三、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律和科技知识展览及讲座、开展现场咨询答疑、刊播宣传专题节目或专题文章、发放宣传普及材料等。要千方百计扩大受众面,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使活动开展得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在活动中,除充分利用统一印发的宣传材料外,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自行组织力量,编印各种宣传材料。

四、在宣传月活动中,我们要看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利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在大力宣传《药品管理法》和科学用药知识的同时,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多方面、多层次的反映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给社会生活和医药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宣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形成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舆论攻势,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题材的宣传报道要及时上报。

五、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认知程度是这部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创造声势,突出实效,并注意为今后的宣传教育活动创造和积累经验。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写出活动总结上报我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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