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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卫(2002)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1

施行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与评估

第三章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以下简称卫检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卫检快速反应”是指我国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而依法采取的卫生检疫处理措施和预防性安全措施。

本细则中风险预警与卫检快速反应的内容包括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卫检快速反应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一)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传染病传播媒介;

(三)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

(四)废旧物品、特殊物品;

(五)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六)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垃圾、污水、压舱水等;

(七)其他卫检快速反应有关的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事件。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卫检快速反应工作,卫生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卫生司)具体组织实施,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设在卫生司(办公室分工见附一),负责卫检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负责所辖地区的卫检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与评估

第六条 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卫检快速反应对象和范围有关的卫生检疫监管信息包括:

(一)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疫情信息;

(二)国外官方机构发布的疫情信息;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工作中发现的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信息按其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Ⅰ级:高度风险,指国外或者国内检疫传染病暴发;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集装箱、货物、行李、废旧物、垃圾、污水、压舱水等物品;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危害人类健康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来自高风险地区的隐匿或可能隐匿生物化学毒素的邮件、邮包等。

Ⅱ级:中度风险,指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被监测传染病污染的集装箱、货物、行李、废旧物、垃圾、污水、压舱水等,可能传播监测传染病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

Ⅲ级:低度风险,指Ⅰ级、Ⅱ级以外的其他危害。

第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下列表格准确填写信息:

(一)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卡(附三);

(二)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附四);

(三)医学媒介生物疫情报表(附五);

(四)出入境染疫/染疫嫌疑物品案例报告卡(附六);

(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月统计表(附七);

(六)本条款尚未列出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流行病学事件。

第九条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传递,通过CIQ2000网络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内部网站设立卫生检疫风险预警信息专用邮箱,地址:HQ2002@AQIQ.GOV.C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按照信息中心分配的内网邮箱收集所辖地区卫检快速反应信息(邮箱地址表及使用说明见附二),并以最快速度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条 成立卫检快速反应专家委员会,承担风险分析工作,任务是:拟订各类疫情的防治预案;风险评估即通过科学方法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有效的管理及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风险预警信息,以最快速度填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表》(见附八),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酌情下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经风险评估确定具有风险,可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存在传播风险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风险等级决定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通过风险预警邮箱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国家质检总局以国家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迅速加强检验检疫,控制风险。

(三)在国境口岸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包括国际疫情通报、为出入境人员提供疫情信息等。

第十四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疫情控制应急预案措施、其他检验检疫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五条 对已经明确存在本细则第七条Ⅰ级风险的,应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报请国务院批准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口岸;

(二)立即隔离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实施留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废旧物品、垃圾、污水、压舱水等实施卫生处理,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由国内运出。

(四)对具有高度风险的邮包等物品,会同邮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紧急采取严格有效的检验检疫措施。

第十六条 对已经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Ⅱ级、Ⅲ级风险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向出入境人员发放就诊方便卡或实施留验,并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机构对持卡人应当优先诊治,将信息及时反馈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等加强卫生检查,对废旧物品、垃圾、污水等实施卫生处理。

第十七条 经过风险评估,风险已不存在或降低到不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建立卫检快速反应数据库,记录并保存有关卫生检疫监管的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措施、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等内容,提高风险预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卫检快速反应进行动态管理,在有科学证据表明风险已经发生变化时,将调整风险管理措施并通知有关方面。

第二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疫情管理和疫情报告的过程中按保密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卫检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定期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快速反应措施的督导,严格管理,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有关情况,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有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要组织下属分支机构使用内部网络报告疫情,实现口岸机构、直属局、国家质检总局疫情信息的互联畅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办公室分工(略)

二、各局卫生监管处报送信息信箱地址表及使用说明(略)

三、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卡(略)

四、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略)

五、医学媒介生物疫情报表(略)

六、出入境染疫/染疫嫌疑物品案例报告卡(略)

七、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月统计表(略)

八、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表(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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