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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03

施行日期:2003-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工作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举措。为了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畜牧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在我区贯彻落实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3号令),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我区全面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免疫标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施强制计划免疫是控制动物重大疫病最为适用和有效的措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就是凡自治区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牛、羊、猪佩带免疫耳标,实行一畜一标一档。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为做好动物强制计划免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我国加入WTO后动物防疫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这一制度可以促进和规范动物免疫工作,及时追查疫源和防疫工作责任,达到有效地控制动物疫苗的发生和流行。同时,也为药物残留等质量问题的追溯制度提供了前提。落实这一制度,对进一步强化我区动物防疫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对实施免疫标识制度的组织领导

实施免疫标识制度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协调工商、经贸、交通等部门,协力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动物防疫法》,特别是《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3号令),使全社会明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动物产品卫生质量从源头抓起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作为确保畜产品安全生产,农牧民增产、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切实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免疫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

三、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畜牧部门要制定出本辖区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耳标、耳钳、免疫证及免疫档案的管理,在耳标查验、回收和销毁等关键环节上不留漏洞。

兵团系统内的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在自治区统一规范下由兵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畜牧厅负责制定我区免疫标识的编码和耳标的标准样式(包括式样大小、颜色、形状等)。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耳标生产企业资格确认,质量技术标准制定、价格上限确定以及采购合同范本的编制。同时负责制定免疫档案的统一格式。

地(州、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上述标准与自治区确认的生产企业,具体实行采购招标,逐级供应。耳标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确定的价格上限。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免疫耳标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并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具体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动物免疫标识的佩戴和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牛、羊、猪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并在收取防疫费的同时统一收取免疫标识的工本费。

免疫耳标首次佩戴在动物的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戴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种用和乳用动物,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点,已经佩戴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佩戴耳标,免疫耳标自然缺损和脱落的,动物防疫人员可凭免疫档案重新佩戴免疫耳标,不再重复收费。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务必在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进入流通领域动物(牛、羊、猪)的免疫标识工作,6月30日前要确保免疫标识率达到100%。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免疫标识制度,逐步做到免疫动物“一畜一标一码一档”,使免疫、检疫等防疫监督工作向着数字化、网络化管理迈进。

四、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注明耳标编码和免疫种类,并保存备查。对没有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编号要与免疫耳标编号相符。对于有耳标而没有免疫档案的,要查明耳标是否来自合法渠道。对非法采购和使用耳标的,要限制动物出栏,进行补免,两周后方可出证。同时对非法供应和使用者进行处罚。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中,要注明耳标编号。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回收的免疫耳标,不得流失和重复使用,要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统一妥善处理。

凡违反操作规程对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疫员资格;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再由检疫员所在单位进行行政赔偿,并向出证人予以追偿。

各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在检查区内外、地(州)内外和县内外调出调入动物时,对发现运输有检疫合格证明而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畜主返回原产地,或者就地扣留(或在指定地点)进行临床观察3-7天,无异常时,按免疫标识制度规定进行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放行,费用加倍;若发现异常,并确定染疫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无害化处理。以上所有损失,由出证机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对全区免疫标识的实施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及时报告畜牧厅,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由自治区防疫监督总站取消生产资格。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情监测、检疫、监督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要依据耳标进行追查,把耳标、疫情测报体系、产地检疫和动物防疫执法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追溯制度和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对发现疫情未按规定通报产地的,以及产地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坚决予以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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