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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外办《浙江省外籍人员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3]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3

施行日期:2003-05-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省外办制定的《浙江省外籍人员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外籍人员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省外办
  (二○○三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外籍人员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对一旦发现外籍人员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制定如下应急处置预案。

一、外籍人员的范围

外籍人员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实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来我省工作、生活和旅游的外籍人员人数众多,驻地分散,受聘单位涉及面广,分属国家重点工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大中学校、科研机构,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外籍人员非典防治工作应贯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指导思想,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

(一)实行属地管理和“谁聘用、谁负责”责任制。外籍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由所在市、县(市、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医疗卫生等资源。各聘用(邀请)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外籍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聘用(邀请)单位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籍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坚持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责任制。外事部门在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外籍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各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引智项目外国专家管理;各级外经贸部门负责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常驻机构外籍人员管理;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外籍旅游者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外籍人员居留、出入境、安全管理和非典疫点、留验点管理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外籍人员的非典治疗工作。一旦发现外籍人员非典病例,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用120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往外籍人员定点诊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留验观察。省级外籍人员非典定点诊治医院为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三、严格检查、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进入我省的外籍人员均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要求,进行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应接受隔离诊治。

一旦发现外籍人员非典病例,各聘用(邀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收治病人,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定点诊治医院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专家对诊断结果进行确认,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并抄送省外办。各聘用(邀请)单位或主管部门要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生外籍人员非典病例后的对外通报程序

发现外籍人员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由省卫生厅负责核实病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省新闻办和省卫生厅向社会通报。省外办负责向外交部报告,向外籍人员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聘用(邀请)单位负责通知外籍人员家属。

五、有关接待、探视等事项

聘用(邀请)单位负责外籍人员家属来华接待工作,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省外办负责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来浙接待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家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对病人的探视事宜。外籍人员因非典死亡,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遗体火化和骨灰运送出境事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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