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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障境外人士正常商务和公务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3)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2

施行日期:2003-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障境外人士正常商务和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障境外人士正常商务和公务活动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发展”的指示精神,最大限度地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3〕28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来自非典疫情流行地区人员住宿接待管理的通知》(甬非防〔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政府召开在甬境外人士座谈会和各地外经贸企业、外商的情况反映,现就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障当前境外人士在甬开展正常商务和公务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入住我市星级饭店的境外人士,按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甬非防〔2003〕1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来自香港、台湾人士(不含仅从上述地点转机且不出机场者,下同),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一次,并按实填写《来甬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对来自境外其他地区人员,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每天测量体温一次。

二、对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香港、台湾人士来甬,由居住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一次,并按实填写《来甬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对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境外其他地区人员来甬,由居住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每天测量体温一次。

三、对在甬的境外人士从国内非典疫情流行地区(目前为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河北,以卫生部公布为准,不含从上述地区转机且不出机场者)返甬,由入住饭店或居住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一次,并按实填写《来甬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

四、以上体温测量和出行记录时限为两周。在体温测量中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人员,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宁波市外籍人员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07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以上述口径答复境外人士来甬咨询及邀请境外人士来甬。同时,要做好准确、细致的解释和热情周到的服务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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