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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3]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9

施行日期:2003-07-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6月28日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三年七月九日

南通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以下简称“非典”)病例,对人类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形成了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我市“非典”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通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非典”防治的总体要求是:沉着应对,果断决策;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协调配合,完善机制。在市“非典” 防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各级、各部门协同作战,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面构建快速反应、盖边沉底的防治网络,全方位加强“非典”预防控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我市不发生“非典”暴发和流行。

(二)“非典”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坚决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指挥,物资储备、供应、调配,医疗设施设备和医护人员队伍调配,防控网络建设、各项防控措施实行属地管理。但必要时上级“非典”防治指挥机构可下一级靠前直接指挥,可以对医护人员、保障物资和医疗设施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

3.及时处置原则。在预防和控制“非典”时,对“非典”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应重点突出“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同时,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活动场所及时采取控制防疫措施,确保实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处置。

4.责任到人原则。各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各级指挥部总指挥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和组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单位和组织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是直接责任人。

二、疫情分级和控制目标

(一)疫情分级的作用。便于及时跟踪疫情,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更加科学有效地控制疫情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疫情分级的确认主体。疫情等级的确认由县级上以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确定。

(三)疫情分级的依据。疫情分级按以下四个标准综合评定:

1.发生的病例数。全市发生的“非典”输入性病例、继发性或原发性病例数量。

“非典”病例分为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其诊断由卫生部门按上级制定的标准执行。

2.传播速度。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的“非典”继发病例数。

3.流行范围和趋势。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非典”继发病例数和发病率。

4.潜在威胁。周边地区疫情态势、输入性病例和继发性病例发生的可能性、从疫情发生地区外来人数、发热可疑人员数。

(四)疫情分级。疫情具体划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1例以上5例以下散在性输入性病例,但未发生继发病例,周边地区疫情开始蔓延,输入性病例和继发性病例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从疫情发生地区外来人数、发热可疑人员数超出往年同期正常数。一级疫情的防控目标应达到控制扩散,防止蔓延。

二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5例以上输入性病例和5例以下继发性病例,范围较大且有流行趋势;或继发性病例在5例以上15例以下,且有流行趋势的;出现在外人员大规模返乡潮,发热可疑人员数大大超出往年同期正常数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二级疫情的防控目标应达到控制蔓延,防止流行;控制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15例以上输入性病例和5例以上15例以下继发性病例,范围较大且有流行趋势的;或30日内继发性病例达到15例以上且有流行趋势的;或本地区被宣布为疫区,周边地区宣布为疫区的数量不断增加,疫情态势越来越严重等特殊情况的。三级疫情的防控目标应达到控制流行,防止大规模流行;减少发病人数,降低死亡率,努力控制继发病例。

疫情发生后,即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启动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遇特殊情况可提升或降低疫情等级。

三、组织指挥应急响应措施

(一)建立指挥体系

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南通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南通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均设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承担辖区内“非典”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项任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落实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和疫情发生(严重)地区返回人员的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和疫情发生(严重)地区返回人员在接受医学观察和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社区、村(居)委员会群众落实防治措施。

(一)市指挥部的组成体系及职能:

1.市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等领导成员。疫情平稳时,实行总指挥、副总指挥和领导成员轮流值班制和督查制;疫情波动时,根据疫情态势适时调整。

指挥部根据疫情发展需要,设置办公室、应急处置组、督查组、宣传组、药品(物资)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法制组、调研组等工作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制定技术方案、医疗救治与疫情处置等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全省社会动态的掌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非典”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消毒,按规定设立留验站,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对发现的“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教育、建设、旅游、经贸、工商等部门负责学校、社区、建筑工地、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农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范工作。

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抓好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督,加强与“非典”患者相关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置与监督工作。

农林、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农村及农民的防范工作,做好高致病性畜禽流感防治工作。

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活动中的“非典”防范工作。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部门为在我市的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

计划、经贸、工商、物价、药监、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消毒防护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和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哄抬药价,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各工作机构和成员单位必须在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高效、有序运作。

四、一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一)紧急控制措施

一级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迅即做好以下工作:

1.由卫生行政、宣传部门按权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

2.对于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依法采取隔离和封闭消毒。

对人的隔离指:“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集中临床观察病人、“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方式,采取家庭隔离医学观察、医学留观、集中隔离临床观察、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对场所(包含物)的封闭消毒指:受“非典”污染的医院、工厂、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和公共娱乐、休闲场所等人群集聚场所,包括受“非典”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的隔离。隔离方式,采取关闭、封堵、消毒。

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隔离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做好隔离区内的消毒、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特别要防止隔离区内出现交叉感染。

3.加强出入口检疫和市内交通检疫。凡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抵达我市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抵达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市际公路收费站和汽渡都应设立“非典”检疫站,实行24小时检疫制度,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进行检疫。

机场、码头、车站均应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症状的乘客,就地留验观察;一旦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查验、治疗。

接报“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运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即将进入本市或正在市内流动后,迅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报告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2)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力量赶至上述交通工具的始发地、中转站(含沿途停靠站)或目的地的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以及市际公路收费站进行现场检疫,并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隔离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3)筛查并留验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登记同行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流散人员,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就地集中进行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通知所在地政府对其实施医学观察,其间如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4)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的进行说服教育,视情依法强行带离。

(5)跨市的处置工作,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与有关市协调,必要时上报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协调。

4.对高危人群实行排查管理。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学生、民工等各类人员,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要采取联保群防等防疫管理措施,逐户调查登记、一律实行免费体检;一旦发现有可疑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他人员,劝其居家休息观察两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家庭防护工作。

各地必须根据需要,准备足够的定点观察宾馆(饭店),并配备防疫人员和保安,为留验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日用品。

5.严格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非典防治期间重要活动严格按照《南通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重要活动卫生保障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操作。凡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立即就近体检,居家观察两周,并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向当地街道、镇、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

6.重点行业、场所与设施要制定防治工作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机场、车站、交通要道和汽渡站、餐饮业、集体食堂、学校(大、中、小学、幼儿园)、集体宿舍、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零售药店以及建筑空调通风系统等重点行业、场所与设施要制定防治工作标准,落实管理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授权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或责令停业整治。

(二)医疗救治与疫情处置措施

一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迅即启动下例应急医疗救治响应措施:

1.报告疫情。医疗机构发现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时,以最快的速度(第一时间)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上报。

2.当地县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接报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实施病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现场消毒和控制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并加强疫情监测。县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可根据需要通知公安部门调集应急处置力量迅即赶至现场,配合实施病人隔离、接触人员留验、出入人员控制等措施。

3.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救治规范做好病人的隔离、诊治、病房消毒和医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含清洁工)的个人防护工作。

4.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将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用专用救护车转运至集中收治定点医院。市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根据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和下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等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持。对疑似病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非典”防治专家赶赴现场会诊确认;对临床诊断病例由本市省级专家组确认。

(三)物资保障措施

1.疫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非典”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市、县两级政府应建立“非典”防治应急物资政府储备制度。

各级“非典”防治指挥部(组)在疫情发生后,要掌握并每日上报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生产、供应和储备数量。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满足供应。卫生部门加强与计划、经贸、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将所需物资报生产、供应部门,做好充分储备。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2.各地“非典”防治指挥部(组)根据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迅速通知市物资储备单位进入供应准备状态。对缺乏的品种,应立即组织生产和采购,并及时向省“非典”防治指挥部提出调用请求。

各“非典”防治物资储备单位做好采购、保管、仓储、运输等相应准备,随时调出所需医药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应急处理物资。

3.各地“非典”防治指挥部(组)在接到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或市卫生医疗部门所需品种、规格、数量后,迅速组织防治药品、生活必需品的调拨或生产企业供应工作。

各级非典防治药品(物资)保障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系畅通,及时了解疫情进展情况、物资调配和消耗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状况,并随时根据最新发展状况,调整防治物资供给结构。

(四)社会稳定措施

1.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

疫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控制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涉及非典防治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监狱、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收容遣送站的控制管理,做好各项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和基层政权组织,超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妥善处置因恐慌心理等引发人员聚集和集访事件。

2.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由市物价部门制定“非典”防治用品价格管理规定,指定利润率和差价率,具体标准及时对社会公布;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等价格管理措施。

工商、物价、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借机牟取暴利,利用群众恐慌垄断资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等不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息传递措施

1.信息网络建设

(1)市、县(区)两级和镇、街道“非典”防治工作机构建立专门的“非典”防治工作信息组织,负责本地区“非典”防治情况的收集、综合、传递、反馈工作。

(2)市、县(区)两级“非典”防治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的“非典”防治工作信息网,并按工作要求向当地“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报送信息。

(3)市、县(区)两级“非典”防治工作信息传递(小)组,应配备必要的电话、传真机、电脑等信息传递工具,建立通信保障工作预案,明确通信保障工作制度。在紧急状态下,由电信部门架设有线应急通信网,无管、公安部门架设无线应急通信网,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4)市、县(区)两级“非典”防治工作信息网主要由疫情信息系统、政务信息系统、社情信息系统、物流信息系统组成。疫情信息系统主要负责收集反馈疫情动态、防治情况和医疗救治等信息;政务信息系统主要负责接收、处置、反馈各级领导机关的信息,包括文件、讲话、对策和经验等;社情信息系统主要负责收集、反馈涉及社会稳定的各类信息;物流信息系统主要负责收集、反馈“非典”防治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储备等信息。

2.疫情监测与报告

(1)疫情监测

“非典”为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疫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全市所有医院、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均为“非典”监测点。各级各类监测点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职能和“非典”诊断标准开展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监测。

(2)疫情报告

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和扎口报告制度。监测点每日报告监测情况,并执行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监测点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时,要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并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速度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非典”疫情暴发、流行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为疫情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可疑人员、疑似病人,都应当及时向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部门或“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市、县(区)两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3.信息传递要求

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和领导负责制。各级各部门的“非典”防治情况,由本级“非典”防治指挥部统一扎口、统一审核、统一口径上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报送和发布疫情与防治工作信息;不及时掌握疫情、数据不实、有意隐瞒疫情,造成扩散和蔓延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二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一)二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涵盖一级疫情所有应急响应措施。

二级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一级疫情的临时紧急措施基础上,迅即做好针对疫情升级后措施的递进(补充)工作。

(二)紧急控制措施

1.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根据需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消除恐惧心理,指导社会公众减少疾病传播的危险。

2.建立紧急状态下的管制机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暂时关闭公共娱乐场所,对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停课休假。街道、社区、乡村等局部地区一旦发现疫情传播,要依法实行管制的,要切断与外界人员的来往,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与此同时,切实做好疫区生活用品供应保障工作。

(三)医疗救治与疫情处置措施

1.县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①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布置本地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②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2.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①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请求,布置有关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②在技术、人员、物资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必要的应急支持。

③必要时请求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专家到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并在物资、药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持。

(四)疫点疫区的隔离管制

二级疫情发生后,公安、武警、驻通部队、预备役团、民兵应急分队等单位在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要按照工作预案调集足够的力量,做好对疫点、疫区的隔离、管制措施和社会面的治安控制,防止疫情扩散,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六、三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一)三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涵盖一、二级疫情所有应急响应措施。

三级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一、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基础上,迅即做好针对疫情升级后措施递进(补充)工作。

(二)紧急控制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2.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城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三)医疗救治与疫情处置措施

1.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①立即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专家实施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

②掌握疫情发展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③指定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④给予物资、药品等方面的应急支持。

2.未发生疫情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收治病人等准备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本方案职责时,法律有规定的依法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本方案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有权按本方案的规定处置所在辖区范围内的相关防疫管理事宜。

(四)在出现本方案所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应人员可采取强制性隔离和医学观察措施,或强行封闭与疫情有关的工作、生活、经营场所。

(五)在特殊应急状态下,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职尽责,从严执法,部门间应当主动配合。

(六)本方案职责相关的职能部门未能采取积极、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或事态的,要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不作为,或不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渎职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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