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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8

施行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附件: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试行)

附件: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试行)

为防止猴痘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一、出入境口岸猴痘检疫应急措施

当国外爆发流行猴痘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疫情公告,公布疫区范围,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禁止可能传播猴痘病毒的动物(包括啮齿动物、非人灵长类动物,以下简称相关动物)入境,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和货物的检疫。

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管理全国的猴痘防治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建立针对猴痘进行预防、排查、转运、诊断、救助和治疗的防控体系,做好猴痘防治工作。

(一)病例发现,疫情的报告、控制和解除

1.病例发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对入境人员进行排查,确定是否被染疫:

??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发现有猴痘相关症状的人或相关动物时。

??检验检疫人员在核查《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时,发现入境人员填报有猴痘相关症状;询问中发现有猴痘相关症状或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事件。

??检验检疫人员现场医学观察发现入境人员有猴痘相关症状。

2.现场排查

按诊断标准严格进行排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检查,确定疑似、可能病例及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及相关表格见附)。

3.疫情报告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可能病例或疑似传染事件的,包括可疑人为传播的事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并在6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抄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疫情控制

(1)人员紧急处理措施如下:

①对疑似及可能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接运病人至指定医院救治,转运前由检验检疫部门采取严格临时隔离措施(按照运送猴痘病例标准执行)。

②对没有实施有效牛痘疫苗接种的密切接触者应就地隔离,隔离期间禁止探访。应实施隔离最后接触日起不超过21日的医学观察、留验,有皮肤破损的密切接触者应穿长袖长裤以减少传播病毒的可能性。如在隔离期间出现猴痘相关症状,立即送指定医院。

③对曾与疑似、可能病例或其污染物密切接触,又没有有效防护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医学观察和监测,并进行登记。

④向所有一般接触者发放就诊方便卡及有关疫情资料,告知检验检疫部门和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联系电话,并填写《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内容完整,以便跟踪调查,并要求其在家中实施从最后接触日算起21日的自律性隔离,期间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一旦出现猴痘相关症状,尽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动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来自猴痘流行地区,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②可能接触疑似或可能病例和接触各种可能的污染场所及污染物的动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其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对确认有猴痘感染的动物实施扑杀、销毁处理。

(3)疫点处理:

一旦发现猴痘疑似病例,尽快实施隔离。现场检验检疫人员以病毒可能波及的范围划定疫点及隔离区域,疏散人群,并在边防、海关等口岸部门协助下实施严密的封锁措施,迅速开展疫源地调查及污染环境的终末消毒。

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见附5.

(4)预防措施:

①个人防护。检验检疫人员在可能接触疑似、可能病例和感染动物时应佩戴手套、护目镜、符合NIOSH-N95标准的口罩和隔离防护服等防护用具。

②应急接种。接种天花疫苗可预防猴痘。建议与感染动物或疑似病例、可能病例、确诊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尽快(接触后4天内)接种天花疫苗(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接种后10-14日体内出现保护性抗体,1月后抗体效价达高峰,即获得对猴痘的免疫力。

5.隔离时限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病例诊断结果及时通知检验检疫部门,如排除猴痘及其他急性传染病,应从即日起解除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隔离;如为确诊病例,则继续实施隔离至21天止。

6.疫情解除

??经过现场排查未发现猴痘病例,排除猴痘感染可能,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解除疫情;

??发现猴痘疑似和可能病例时,送往指定医院检查的疑似或可能病例经诊断排除猴痘感染可能后,解除疫情;

??检出确诊病例,通过采取有效可行的卫生处理措施,确认该疫点或该口岸已经消除该种传染病的传播可能,并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向有关部门宣布解除疫情。

7.已离开出入境口岸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

对于发现猴痘疫情时已离开出入境口岸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应立即将相关资料通知旅客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上述有关内容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二)来自猴痘流行地区(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为准)的入境交通工具检疫

1.入境船舶,检疫人员应登轮检疫,并要求船方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明书》,查验除鼠和免于除鼠证书,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鼠患、饲养相关动物情况。

2.入境航空器,检疫人员应登机检疫,并要求航空器负责人认真如实填写《总申报单》中卫生部分,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鼠患及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相关动物。

3.入境列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在入境时,检疫人员进行严格检疫查验,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按行标执行),重点检查鼠患及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相关动物。

(三)来自猴痘流行地区入境人员检疫

1.入境人员应如实填写《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2.检验检疫人员应当核查《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的内容,必要时可进行有关流行病学方面的询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即采取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1)《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中填写相关症状的;

(2)在医学观察中发现有相关体征症状的;

(3)在询问中发现有相关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事件。

(四)来自猴痘流行地区入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物品的检疫

重点检查可能被猴痘病毒污染或携带相关动物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物品,严格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二、宣传教育、培训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猴痘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前往疫区人员的宣传工作。在保健中心及旅检口岸设置宣传栏,宣传有关防治知识,提高人们对猴痘的认识。

(二)采取邀请专家讲课等方式,开展对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对猴痘防治知识的认识,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三、技术保障

(一)由卫生部负责全国猴痘防治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研工作。

(二)由卫生部指定的实验室负责全国猴痘病毒分离、培养、检验和鉴别及猴痘的确诊工作。

(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加大出入境口岸的检疫查验力度,完善或加强出入境口岸隔离留验室的建设。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都要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及消毒药械的储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附:1.关于猴痘的一般情况(略)

2.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猴痘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略)

3.猴痘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试行)(略)

4.猴痘接触者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略)

5.猴痘消毒技术方案(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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