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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3]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9-28

施行日期:2003-09-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和地方病,使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 ,人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至2岁,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它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巩固、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二)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村建设,大力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原“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六)依法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职业卫生。

(七)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建设,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八)建立和完善以区域性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努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省政府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初保规划和评定标准,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各行署、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初保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初保实施方案。明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和要求,负责组织、监督和评估本地区初保工作。

各县(市)政府是实施初保工作的主体,应按照初保规划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初保任务及指标。

(二)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经济较发达地区要不断丰富初保工作的内涵,在巩固初保成果的基础上,予以完善提高。重点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进一步提高初保的质量;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突破难点,对个别贫困地区要结合城帮乡和扶贫攻坚计划,重点帮助、指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能力,争取按期通过低限指标。

(三)分步实施。全省初保工作分5个阶段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分步实施的进度和要求,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第一阶段(2001-2003年):各级政府调整完善初保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形成科学的工作方案,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指导专家,全面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4年):各地市选择条件适宜的县进行试点,推出具有典型意义的示范县。每个地市要有1至2个县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另行制定)。

第三阶段(2005-2006年):各地市要有50%的县(市)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

第四阶段(2007-2008年):全省以县为单位全部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

第五阶段(2009-2010年):各县(市)自检,地市级评审后,省初保委员会评审验收,对全省初保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

(四)社会参与。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及农村经济组织关注和参与初保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加大对自身健康消费的投入,积极参与初保活动。

(五)协调发展。实施初保要坚持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相结合,保护农村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初保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初保规划,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村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和落实卫生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

(四)继续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调整卫生资源布局,明确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理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分别满半年、一年的制度。

(六)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在推进初保实施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初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初保立法工作创造条件,力争将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七)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初保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初保信息管理系统,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地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省、市、县初保委员会由卫生、计划、财政、农业、环保、爱国卫生、中医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初保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各地初保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并进行阶段性评价和终末评价。

2.建立初保规划分级监测统计系统,对初保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初保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县(市)初保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调查、收集、统计和动态分析,编制评估分析报告,定期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

3.2004年底,省初保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初保示范县 (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指导全省。自2005年开始,各县(市)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地市初保委员会进行评估验收,省初保委员会对地市级验收合格的县(市)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合格者,省初保委员会予以认可地市级评估验收结果。

五、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初保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检查和督促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初保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初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落实预防保健措施,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爱国卫生部门要负责改水、改厕规划的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中医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农村广大地区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的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患大病给予一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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