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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安[2003]3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2003-1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有关药品进口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1月30日前已经我局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关特殊药品品种(见附件)核发《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本文附件中所列特殊药品品种的进口单位填报《药品注册申请表》(第36项可不填写)一式两份,连同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原料药可不提供药品说明书及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各一份于2003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报送我局受理办。经审核后,我局将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2004年11月1日之后进口的上述品种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注明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号。2004年10月31日之前进口的上述品种仍可使用原来的包装标签,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本次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暂定不超过两年。

附件: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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