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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9

施行日期:2004-03-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初保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目标的组成部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区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不断提高初保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的要求,制定我区2001-2010年初保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 (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农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

(二)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

(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公共卫生的监督与监测体系要从城镇向农村延伸,确保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安全。

(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广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

(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

(九)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救助制度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

(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要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鼓励和积极引导卫生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

四、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初保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拨给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

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

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

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将“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

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要将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扶贫、宣传、人事、水利、建设、劳动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计生、公安、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保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部门协作。实施初保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初保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将初保工作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初保的各项任务。

(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资助5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

(四)分级管理。

1.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估全区初保工作。

2.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初保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

4.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五)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

第一阶段:2001-2002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每个市有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初保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7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以市为单位,2003年有70%的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2004年达到100%启动实施。

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市为单位,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有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2010年自治区对未通过初保评估的县(市、区)开展达标复评工作。

(六)分类指导。

1.一类地区:

南宁市的新城、城北、兴宁、永新、江南区,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县;柳州市的鱼峰、城中、柳北、柳南区,柳城、柳江、鹿寨县;桂林市的雁山、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灵川、兴安、永福、平乐、荔浦、阳朔、临桂、全州县;梧州市的蝶山、万秀、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北海市的海城、银海、铁山港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北、钦南区,灵山、浦北县;防城港市的港口区,东兴市;贵港市的港北、港南、覃塘区,平南县,桂平市;玉林市的福绵、玉州区,容县、陆川、博白、兴业县,北流市;来宾市的兴宾区,合山市;贺州市的八步区,钟山县等,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目标,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2.二类地区:

河池市的金城江区,宜州市;百色市的右江区,田阳县;南宁市的上林县;崇左市的江州区,扶绥、大新、宁明县,凭祥市;柳州市的融安县;来宾市的象州、武宣县;桂林市的灌阳、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的蒙山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贺州市的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成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在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中,9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9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3.三类地区:

河池市的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百色市的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南宁市的马山、隆安县;崇左市的天等、龙州县;柳州市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来宾市的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桂林市的龙胜各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9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8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七)监督与考核评估。

1.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初保规划指标年报表,使全区的初保考核评估工作有据可依。

3.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制定初保监督与考核办法,指导全区的初保评估工作。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1)乡(镇)、村每年做好4次自查,每季度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2)县(市、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3)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每次每县(市、区)按乡(镇)数的50%进行抽查,年底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4)自治区每年对各市、县(市、区)进行一次督查,以市为单位,按县(市、区)数的30%进行抽查,每县至少抽查2个乡(镇)、4个村,了解全区初保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从2007年起,每年对申报达标的市、县(市、区)进行达标考核验收。

(八)为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初保规章,逐步将初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附件:1.2001-2010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

附件1:2001-2010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以县为单位)

附件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以县为单位,指标值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年报、有关疾病和死亡监测以及流行病学调研等数据资料测算出来,供各地在制定初保实施方案时参考。

关于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解释。

1.政府支持

1.1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初保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保实施意见、方案、细则,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并对所辖乡(镇)定期检查考核。

1.2 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体现当地政府对卫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要求有农村卫生投入的绝对数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数。

2.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2.1 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指农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村所占的百分比。

2.2 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百分比。

2.3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百分比。

2.4 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指随机抽查一年处方中的1000张处方,中医中药处方占的百分比。

2.5 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指取得中医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比。

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

指乡、村医生基本处方、基本用药目录使用率和乡、村两级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

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

4.1 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慢性病病人的百分比。

4.2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百分比。

4.3 计划免疫接种率: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5.卫生监督

5.1 食品卫生合格率: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

5.2 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

5.3 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指对所辖劳动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

6.妇幼保健

6.1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指孕产妇自孕期三个月开始,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占同年活产总数的百分比。

6.2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指孕产妇住院分娩数占该地区同期活产的百分比。

6.3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7.环境卫生

7.1 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民人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

7.2 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

8.健康教育

8.1 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指农民接受健康教育后,获得基本卫生知识的人数占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

8.2 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8.3 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指15岁及以上人群的不吸烟率。吸烟的界定为一生中连续或累计吸烟6个月或以上者。

9.医疗保障

9.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占所辖行政村总数的百分比。

9.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

9.3 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指实行医疗救助的县(市、区)占总县(市、区)的百分比。

9.4 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指贫困家庭、五保户患较大疾病,得到医疗救助数的百分比。

10.居民健康水平

10.1 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1岁婴儿死亡人数。活产婴儿指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到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者为活产儿。

10.2 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分娩后42天内死亡数。与妊娠时间、部位有关或因怀孕而加重自身疾病或由于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内(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死亡除外)。

10.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人数。5岁以下的儿童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占同期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10.4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一年内每10万活产数人口中,甲、乙、丙35种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数。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

10.5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指年内每100名接受体检的5岁以下儿童中,年龄体重低于本年龄组“中位数减去2个标准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参考值)的儿童占当年5岁以下儿童总数的比例。

10.6 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反映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血吸虫病、疟疾等地方病的具体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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