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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4]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6

施行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

根据离休干部2003年度医疗需求情况,将200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纳标准调整为: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人缴纳14000元,其中市、区两级财政承担11000元,单位承担3000元;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每人缴纳14000元,由单位缴纳;企业单位每人缴纳11000元,由单位缴纳。

二、关于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使用和结算办法

(一)医疗统筹费的使用

1、市医保中心为每位离休干部制发结算磁条卡。每年在结算磁条卡中划入2000元,离休干部持结算卡可以在任何一家基本医疗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持卡结算。

2、离休干部可结合实际情况,从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和蚌医附院五家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记帐,不需本人垫付现金。定点医院的选择每年可以更换一次。

3、离休干部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合计不超过3000元的,结余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

(二)医疗统筹费的结算

市医保中心向定点医院拨付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采取总额预付、质量挂钩、年终结算、超支分担的结算方式。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医院承担的离休干部人数,按照统筹医疗基金的85%核定各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年度预付资金总额,其余15%作为调剂金。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医疗费用结算

1、市内转诊的,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费用由原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2、市外转诊的,须经定点医院和市医保中心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医疗费先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3、赴外地探亲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三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冲减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4、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住院治疗需就近选择1至2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定期将相关单据送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转诊、在异地长期居住等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报销时,要带齐正规发票、处方、病历、住院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关于医疗服务和管理

(一)定点医院应当加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设立离休干部专用挂号窗口、专用就诊科室、专用病房,安排医疗技术高、责任心强的医生为离休干部治疗,并设立医疗服务专用电话,为离休干部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定点医院应为每一位选择本院就医的离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为长期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设立家庭病房,制定家庭病床治疗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应当单独管理、单独结算,并接受市医保中心的审核监督。

(四)离休干部就医时,必须执行蚌埠市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蚌埠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不予支付项目范围等有关规定。符合管理规定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或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离休干部及定点医院应当执行医疗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严禁发生冒名就医等违规情况。管理部门若发现以上违规情况,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通报批评。

(六)若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不严格验证诊治、随意诊断病人,不按规定施治检查、用药、收费等造成基金浪费或流失的,除追回全部费用外,取消其接诊离休干部资格,直至取消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资格。

(七)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财政、卫生、劳动保障、老干部局等部门协调处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缴、医院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医疗统筹的正常进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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