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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合同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洛政(2006)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8

施行日期:200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及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直接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对外签订的各类民商合同、行政合同日益增多。依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签订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0年以来订立的政府合同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和范围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1. 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合同;

2. 公产公物承包合同;

3. 土地、森林、水域、滩涂、旅游等资源的出让、承包合同;

4. 政府对外合作合同;

5.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6.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7. 政府信贷合同;

8.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

9. 行政委托合同;

10. 城市间的友好协议。

(二)国有企业签订的需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股份)转让、投资等合同。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清理时间:2006年4月30日――6月10日

2006年5月2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2006年6月10日前,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就全市目前政府合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三、清理工作方法步骤

(一)各单位对2000年至2006年4月30日前以本部门或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按年度进行分类,填报《政府合同清理登记表》,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问题写出情况说明。

(二)对因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合同,应当就发生争议的原因及解决方式、结果写出专题报告。

(三)对目前仍在履行的合同,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签约资料收集整理,连同《政府合同清理登记表》、情况说明、专题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局。

(四)国有企业合同的清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并将清理情况综合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局。

附件:政府合同清理登记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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