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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凉府发[2005]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0

施行日期:2005-03-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我州生猪屠宰自1998年开始实行定点管理以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打击私屠滥宰,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实施“放心肉”工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7年来,特别是2002年政府机构改革后,部分县市工作移交不到位,工作职能不明确,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绝大多数乡镇屠宰点未经政府批准定点,屠宰设施简陋,私屠滥宰现象较为普遍,直接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关于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猪屠宰管理在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州生猪屠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放心肉”工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猪屠宰秩序,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生猪(畜禽)屠宰管理的办法,组织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实施。要督促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建高效精干的管理队伍和执法队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州政府1998年成立了“凉山州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7年来领导小组成员大多变动,根据需要,现重新确定凉山州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由副州长毕志强任组长,州经贸委、州工商局、州畜牧局、州卫生局、凉山药监局、凉山质监局、州环保局、州公安局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各县市也应成立或完善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具体管理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 加强协作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机构和人员,认真抓好。分管县市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

2.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意见,经批准组织实施;对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屠宰标志牌;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畜牧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及对生猪屠宰进行检疫,并对屠宰活动中,执行动物防疫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工商部门依照《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

5.卫生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场)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格卫生许可工作。

6.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三、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和审批

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的要求。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严格肉品市场准入 规范生产经营

各级商品流通、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宾馆、饭店、学校和集体伙食团等重点用肉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要加强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坚决防止一些地方借市场准入之名,搞地方保护,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对符合《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不得限制、禁止在本辖区内销售。鼓励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和机械化屠宰生猪。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开展生猪屠宰管理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州政府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经贸委,电话:3223440 传真:3220292)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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