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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特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署监发[2005]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材质量,方便边贸进口,根据国务院批复,决定开放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中药材通过上述口岸进口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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