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我部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在此之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卫生部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5-30
施行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已失效
为进一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我部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在此之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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