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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6)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6

施行日期:200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吸取商洛市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0”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乡镇、私营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力度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

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超层越界开采的;

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采掘施工采取整体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7.企业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

(二)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无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无施工资质单位施工、无监理资质单位监理的;

3.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的;

4.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的;

5.安全设施不健全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

1.证照不齐全的;

2.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已被关闭死灰复燃的;

3.对事故隐患拒不停产整改或停而不改的;

4.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实施闭库。

1.超设计库容排放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由矿长或副矿长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市、区)政府每2个月、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档案。检查要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水害等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

四、建立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按隶属关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井下开采企业每班作业在3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带班制度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要明确报告内容、程序,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大非煤矿山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产整顿6个月。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企业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在一年内县(市、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以潼关金矿区、洛南钼矿区、凤县和旬阳县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略阳多金属矿区存在的“楼上楼”、“楼边楼”开采事故隐患为重点,按照一个矿体只允许一个采矿企业从事生产的目标实施整合。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新建非煤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方案,应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同意,一律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竣工后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并严格履行“三同时”相关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严格履行“三同时”相关程序;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已解散或破产的,由其出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八、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标准,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坚决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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