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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价(2006)服2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06

施行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一、二所列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五、附表一、二按化学通用名定价,同一通用名下盐根、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六、本通知从执行之日起,非正当理由,药品供应商不得提高供应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要求药品供应商提高供应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及在通知执行之日前20天突击提高供应价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2006年6月6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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