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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单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发[2006]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2

施行日期:2006-06-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我局继续组织实施了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按照《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经各地申报和专家评审,确定了第二批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中西部地区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单位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二、各项目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与省财政部门的配合,加紧做好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并于2006年10月底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三、各项目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我局医政司。

四、项目完成后,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将建设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分别报我局和财政部。

五、东部地区9个省(市)共70个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不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开展的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中医药服务建设项目,参照《项目管理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建设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只报送我局。

附件:1.第二批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单位名单

2.第二批中西部地区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单位名单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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