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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卫妇社字(2006)2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6

施行日期:200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卫生局,满洲里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是做好项目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主要任务。2006年我区项目已正式启动,为了认真做好项目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执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成立技术专家组。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要尽快成立项目办公室和技术专家指导组,制定全区项目实施计划和培训方案,并组织落实培训任务,定期对项目地区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地区妇幼保健院(所)要认真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任务,同时要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资金安排,对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村妇幼人员进行逐级培训,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培训班,按计划完成培训目标。

四、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协同相关部门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网络,用运多种形式扩大健康教育人群覆盖面。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指导、建立咨询门诊、举办孕妇学校、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健康教育活动方式重点对孕产妇及家庭和婚前保健人员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提高服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设立咨询热线,随时提供自愿咨询。

五、各地在执行项目过程中,项目经费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同时,应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顺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地接到通知后,参照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自查和监督指导,即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并将监督指导结果上报自治区项目办公室。

七、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加强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严格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收集、统计、上报。项目地区妇幼保健院(所)将收集到的信息汇总表和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上报到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地个案表一同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内卫妇社字〔2006〕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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