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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厦门莲花医院具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6)2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4

施行日期:200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厦门莲花医院:

原厦门金尚医院(厦门龙山东二路1-27号)经评审于2005年确定为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医疗资源整合,经厦门市卫生局批准,原厦门金尚医院并入厦门莲花医院(厦门莲花北路9号),仍定名为厦门莲花医院,并注销厦门金尚医院。因此,经研究决定,确定厦门莲花医院(厦门莲花北路9号、厦门龙山东二路1-27号)具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请你院与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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