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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换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6)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30

施行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要求,本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将换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接通知后,请核准配置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CT、MRI、800毫安以上DSA、LA、SPECT)的各有关医疗机构持原有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正、副本和单位介绍信,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厅换取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换证时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原《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同时作废。

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联系人:高伟民5237992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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