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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2

施行日期:200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盐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明确职责、基层推进、制度保障、安全便民”的总体思路,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确定的分工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我省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三)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各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和查处职责时,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二、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促进发展,逐步实施”的原则,对暂未取得许可资格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实行有条件准许。

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时,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又拒绝整改或故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证照齐全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由省级质监部门制订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基本要求,结合当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出台各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报市级质监部门备案。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审查规则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组织审查,确认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基本要求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限期经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经营期间要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限区域销售承诺。

对于达不到审查规则要求的,县级质监部门要会同乡级政府监督其整改提高。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要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基层政府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乡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乡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级食品监管队伍建设,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扩大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和有效性。

四、整合检测资源,增加设备投入,切实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由省质监局牵头按照“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会同农业、卫生、商务等部门在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规划,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大设备投入,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省、市级食品检测机构的建设要立足于项目覆盖补缺和高精尖质量安全指标,有重点地进行改造和提高。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我省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安全监管工作。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卫生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商务厅 省农业厅 省盐务局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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