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软区”

更新时间:2019-05-26 15: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证业务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已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也为我们创建信誉社会的经济宗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能作用。但是毕竟我国公证事业起步比较晚,短短几十年的发展与国外几百年的经验积累相比的确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公证业务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已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也为我们创建“信誉社会”的经济宗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能作用。但是毕竟我国公证事业起步比较晚,短短几十年的发展与国外几百年的经验积累相比的确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不正当竞争给公证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证机构渐渐被推向社会,经济效益也成了各公证处不可或缺的存在因素。公证处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处理得稍有不妥,在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落入不正当竞争的怪圈。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随意降低公证收费标准。公证收费标准是国家指令性规定。而有些公证机构却借公证收费可以减免的理由,随意降低收费标准。还价使得公证的严肃性淡化。试想一下,虽然证源拉来了,可喜可贺,但却忽视了公证的严肃性,这样衍生出来的公正性、合法性又重量几何?当事人眼中的公证处是国家司法机构,是公正、严肃的象征。难道我们非得自己将这块牌子砸烂,然后自己抱着脑袋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其实,道理是人人皆知的,只不过就是抵御不了经济效益的诱惑。为了眼前的短期效益,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公证“联络费”的误区。公证“联络费”曾经是一种理性的运作,它的出现,是公证业务初期渗入各个行业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随着公证业务的深入,它已悄悄地变了味。随着公证处之间的竞相攀比,联络费越来越高,有的竟高达60% .其主观目的只有一个:扩大自己的证源。长期下去的客观后果,则是公证处自己的高大或原本还不怎么高大的形象遭到严重损害。2001年7月和2001 9月陕西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明察秋毫,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专门发文,明令禁止。实际上每个公证处都明白这种行为的不合理性与不合法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不能彻底消除这种隐患。我认为文件是必要的,监管也是重要的,而自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行业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公证在许多方面步履艰难

公证行业盼望了几十年的 《公证法》始终不能出台,不但使整个行业处在一个较尴尬的位置,也给真正的行业自律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今天,我们要建立一个“信誉社会”的经济体系,公证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行业由于有公证机构的介入,都能在一个良好的运行模式中运行。公证是一种非诉法律行为。在公证员的认真审查监督下,许多不良因素就会被“剔除”,具有欺诈性、显失公平等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会被认可的,也就是说,公证机构的介入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公证作为一种司法证明行为,本身受到宣传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像从事商业活动一样去打广告,做推销,这就使得公证被认可、接受的速度和层次比较缓慢。如果 《公证法》可以出台,希望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的范围扩大增加,充分体现公证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公证的效力。

三、公证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这主要是由于旧体制的影响造成的。公证处成立初期,由于国家的不重视、社会的不认可、公证的宣传不力等等原因,而造成公证业务单一,公证员的业务水平一般;公证员没有居安思危的紧迫感,也不主动地去提高自己。这也是造成现在社会上不重视公证的原因之一。近几年,公证事业发展很快,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经济效益不断创新高的同时,我们也越来越感到专业知识的匮乏和不足。我认为公证人员的业务功底是支撑公证事业的动力源泉,并且这种深厚的业务功底必须要与我们的公证实践相联系。这对于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高公证业务质量都是极其重要的。既然认识到这一点,我们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集体与个人双管齐下。单位应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公证员去充电。公证员本身也要抓紧每次学习的机会,提高自己;要摆脱自己的惰性,励精图治,这样才能在整体素质提高的同时,创造出更大的社会效益。

四、管辖问题所带来的争议

公证机构的地域划分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具体的业务管辖却有待商榷。省、市、区公证处业务交叉、重叠是引起恶性竞争的根源。区级公证处认为自己的牌子小,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存在竞争的难度,所以不免使用一些非常手段来获取业务,这也是有情可原的。但是这样的发展势必会导致省、市、区各级公证处的不正当竞争,最后越演越烈,直到自己的牌子被砸烂。所以我认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业务划分,比如说各区级公证处在各区的范围内办理业务,但是只能受理标的为500万元以下的公证;市级公证处只能受理本市标的为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公证;省级公证处只能受理本省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公证。只要有这样明确的业务划分,尽量减少业务交叉的可能,这个问题也是容易解决的。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行业规范、理智的管理机关,把一切不良因素尽量提早消化。

我国的公证事业起步较晚,各项制度也不够完善,但只要我们能发现问题,并且尽力解决问题,我相信这些所谓的“软区”会慢慢硬化起来。这样才能使我们为之奋斗的公证事业更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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