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一女二嫁” 天津相声专场光盘引纠纷

更新时间:2019-05-1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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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郭德纲2006年天津相声专场曾轰动本市,但这场演出的光盘却惹出了官司。光盘独家发行人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因辽宁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专场相声复制到光盘充值卡和光盘电话交费卡上,而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郭德纲2006年天津相声专场曾轰动本市,但这场演出的光盘却惹出了官司。光盘独家发行人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因辽宁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专场相声复制到光盘充值卡和光盘电话交费卡上,而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广东公司获赔经济损失15万元。

      郭德纲“一女二嫁”三方大打“罗圈架”

      德云社:不是独家转让

      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士昨天对记者说,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是公司自己的作品,公司当然有权利授权其他公司发行。该人员表示,当时公司出于友情,将专场的制作发行权无偿转让给天津的组织者。组织者后来又把权利转让给千鹤公司。但这不是独家的转让,公司当时并未承诺不能将权利转让给他人。所以,他们认为自己享有再次授权其他公司出版发行的权利。

      千鹤公司:被告混淆两个权利

      千鹤公司的陈总对记者说,2008年上半年,公司人员发现辽宁某公司将郭德纲相声《西征梦》及十个精品相声小段用于制作光盘充值卡,在辽宁省范围内向通信用户免费发放。随后,该公司在其出售的“电话交费卡”上复制了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的节目,总数量达到28万张。

      陈总表示,该公司侵犯了千鹤公司的专有发行权,因为郭德纲这些相声段子都出自2006年在天津的演出专场。当时郭德纲与演出组织者签订了协议,允许天津这家公司制作发行专场演出。后来,千鹤公司经天津这家公司授权,取得了“郭德纲天津专场演出节目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出版发行权、电视播放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千鹤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辽宁某公司声称,其从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其实郭德纲及其公司只享有表演者权,可收取表演费、出场费等费用,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已授权给天津某公司,天津这家公司又独家授权给千鹤公司,所以说辽宁某公司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陈总表示,自从获得郭德纲天津专场的权利后,就出现了很多盗版光盘。目前,公司发行的正版光盘只是在书店和超市里销售,而一些小城市和农村的市场基本被盗版光盘占领。本案的胜诉,让她很欣慰。

      辽宁公司:是合法授权

      辽宁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未就涉案作品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提供证据,其并非本案适合主体。公司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德云社”处获得了合法授权,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将涉案作品制成光盘作为充值卡的附属赠品的行为与原告出版光盘没有任何关系。

      昨天,记者与辽宁某公司的客服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称无法找到负责法务的人员,让记者拨打一个“监督电话”,但该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法院判决:独家发行人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郭德纲签署《授权书》的记载,法院确认天津某公司对该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有权将相关权利授权给千鹤公司出版发行。据此,千鹤公司作为该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人,对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辽宁某公司的光盘充值卡中收录了郭德纲、于谦在天津相声专场演出中表演的相声《西征梦》以及即兴表演小段,其音像内容与权利光盘中的音像内容一致,因此该光盘卡属于侵犯千鹤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像制品,该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张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表演者权是著作权的邻接权,而邻接权是基于表演者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表演形象和表演节目。而表演者一旦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一次性转让给其他公司,该公司就拥有了完全的著作权,表演者就不能就同样权利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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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上户口和正常的新生儿上户口的手续是一样的,和当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交齐材料后就可以办手续了。   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如果是已婚人士收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出面。 夫妻双方收养孩子,需要出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老人有两个女儿,有一女外嫁一女入嫁,外嫁的女儿是否有义务赡养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