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诉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5 07: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3号原告廖恬,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三路821弄32号401室。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西侧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3号

  原告廖恬,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三路821弄32号401室。

  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西侧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坚幸,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恬诉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恬、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及委托代理人胡坚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恬诉称,其撰写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该书的电子出版权与网络传播权并未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原告于2003年11月发现在被告的无忧团购网上,该书被更名为“[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出现在该网站的电子出版物《无忧网刊》第○○八期目录中的“装修知识”栏目下,原告的著作被肢解为15个独立的文件,上述文件能独立下载、解压后得到全文,并可任意分页打印输出。观察上述文件路径,来自于被告自创的“篱笆快乐装修论坛”,发表者是自称“新会员” 的被告网站的注册会员。原告于2003年12月12日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告提供该会员的相关资料,但迄今未果。根据被告在网上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被告不具有新闻、出版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资质。因此,被告不论是出版网刊还是提供电子公告服务,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正是其违法行为给所谓的“新会员”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更有甚者,被告还在11月将上述文件编入《无忧网刊》,使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所以被告应对“新会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无忧网刊》是由被告向其2万多名注册会员通过互联网免费直接派送的,但任何不特定的人在其网站上都可以免费浏览网站内容和下载系争作品。故原告认为,被告将被系争作品肢解后作为其网刊或者网站内容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以及原告的肖像使用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故原告诉请:一、被告彻底删除 www.51tuangou.com网站上《家庭装潢陷阱》所有信息;二、被告在该网站上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声明,该声明幅面不可小于计算机可视屏幕八分之一,时间不小于30天,并不因切换页面而消失且不可关闭;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公证费、查询费人民币 1,040元。

  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部分主张与事实不符。首先,被告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表明,被告可提供涉及生活服务类和消费购物类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故原告称被告不具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资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次,被告确实于2003年12月12日收到相关法律函,但因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出示过相应的身份证明,故被告无法确认发函人的权利人身份。即便如此,被告也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移除了可能构成侵权的全部内容。同时,任何网站用户在进行会员注册时,被告以会员须知的形式向注册用户告知了相应义务,且被告在发表言论或上传信息的窗口下又再次警告会员应当遵守的规则,因此被告已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勤勉管理和注意义务。二、被告对会员“commands”上传的信息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非明知。首先,刊载在被告网站上的《家庭装潢陷阱》,系本站注册会员通过本站下属“篱笆快乐装修论坛”上传至本站的。该论坛是被告设立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栏,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平台,在该论坛上的言论、观点与作品等均由网站的注册会员自行创作、编辑,因此就该论坛而言,被告经营的网站处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被告在提供该项服务时,客观上不存在对任何会员上传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甄别,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毫无根据。其次,会员“commands”在上传信息时关于“未经版主同意,请版主谅解”的声明,是针对他上传的信息容量太大、可能占据很大的服务器空间所言,并非针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而言。而其他会员的评论,被告也无法一一阅读并深入了解,因此被告不可能仅凭会员在浏览时发表的“如果我是作者,会相当愤怒”的言论,就立即判断会员“commands”上传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三,被告的无忧网刊并不属于电子出版物,这是被告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电子出版物应当具备出版物的版权信息、版号或刊号、发行价格等特征,且发行对象不特定,但被告的网刊不具备上述特征,发送对象是特定的网站注册会员,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被告在选材编入网刊时,主要依据电子公告栏上信息的浏览率和回应率,而且仅提供相关信息的索引和链接,并非复制或转载。因此,被告不构成与实际侵权人对原告著作权的共同侵权。

  经庭审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2000年11月12日,原告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家庭装潢陷阱》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者,且仅限于以中文简体字出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发行。2001年3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出版,作者为原告廖恬,定价人民币16.80元。

  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公证处依原告的申请出具了(2003)沪证经字第19035号《公证书》,对原告通过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后进行的操作予以记录并打印,相关内容为: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51tuangou.com/”进入无忧团购网,点击该网站页面上的“无忧网刊”栏目的第○○八期(2003年11月01日),在“装修知识”一栏下出现:“[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即奸商)都奈何不了你”,点击上述标题后出现的路径为:无忧团购网-篱笆快乐装修论坛 >装修讨论[上海站]>资料交流>[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该页面显示:作者一栏署名为commands新会员,注册日期为2003年 8月18日,主题一栏包括:家庭装潢陷阱;作者:廖恬;2001年3月第一版;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此后并备注:“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书是扫描版的PDF文件,使用WinRAR 3.2压缩,共15个RAR文件合计5.6MB,有点大了,而且没有经过版主同意,请版主谅解。各位量力下载……”。附件包括:家庭装潢陷阱。 part01.rar至家庭装潢陷阱。part15.rar共计15个文件,由commands于2003年9月29日最后编辑,该15个文件分别被下载 1919次、1533次、1380次、1423次、1362次、1371次、1387次、1389次、1381次、1312次、1357次、1370次、 1309次、1330次、1059次。此外,在无忧团购网的网刊说明一栏中记载:《无忧网刊》是无忧团购网根据无忧团购网和篱笆快乐装修论坛的最新信息制作的电子刊物,为会员提供最新的团购及装修信息,同时也收录一些论坛里的活动信息及会员原创的各种作品。如果不想再收到我们的邮件,您可以在http: //www.51tuangou.com/bbs/member.php?action=editoptions页面改变“允许管理员和版主给你发送邮件通知?”选项以取消订阅。[page]

  同年12月12日,原告廖恬向被告发出了一封法律函,称其为《家庭装潢陷阱》的著作权人,现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该著作放在网站上任人自由下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上述侵权内容删除,在网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接到本函3天内书面函告原告所谓“新会员”的真实身份等,该函件的落款处注明“《家庭装潢陷阱》著作权人:廖恬”。

  2004年1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依被告的申请,出具了(2004)沪浦证经字第368号、(2004)沪浦证经字第369号、(2004)沪浦证经字第370号三份《公证书》,对被告通过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后进行的操作予以记录并打印,其中(2004)沪浦证经字第368号《公证书》记载:在地址栏中输入“www.51tuangou.com/”进入无忧团购网,点击“篱笆论坛”后,注册新用户“浦东”与电子邮件地址 “pudong20040114@hotmail.com”后,进入“搜索”栏目,分别按用户名“commands”与关键词“家庭装潢陷阱”、“廖恬”的方式搜索,均未出现“[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主题,点击 “无忧网刊第○○八期”中的装修知识栏目,也未出现“[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2004)沪浦证经字第369号《公证书》载明:在地址栏中输入 “www.51tuangou.com/bbs/showthread.php?threadid=34696”进入无忧团购网的篱笆论坛,在用户名一栏中输入“浦东”与密码后登录,页面显示:你尚未登录或者没有权限进入此页面。(2004)沪浦证经字第370号《公证书》载明:在地址栏中输入 “www.51tuangou.com/bbs/admin”进入无忧团购网的论坛管理,输入用户名“admin”与密码后,进入管理员控制面板,通过查找“commands”的用户名,页面显示的真实姓名为Commands,并显示了该用户的地址、联系电话与IP地址等信息。再以“admin”的身份登录进入“装修讨论”栏目后,也未出现“[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主题。此外,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已将无忧网刊中有关“[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内容予以屏蔽,被告于2003年1月14日作公证之时,上述内容已经被移除。

  另查,2003年10月24日,被告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沪B2-20030160),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3 日,许可证记载的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短信息服务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可涉及生活服务类和消费购物类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无忧团购网是由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经营的网站,网站登载了上述经营许可证的部分内容。

  又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档案查阅费人民币4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家庭装潢陷阱》、(2003)沪证经字第19035号、(2004)沪浦证经字第368号、(2004)沪浦证经字第 369号、(2004)沪浦证经字第370号四份《公证书》及其光盘、法律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费和档案查阅费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原告还提供读者来信、信息安全责任书、我爱我家网、交通大学网、中华网等网站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被告提供了安家网、新浪网等网站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均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廖恬系《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原告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仅约定了将《家庭装潢陷阱》的中文简体字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因此对于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权利,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登载《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内容,直接侵犯了原告对该书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而被告认为,其对会员“commands”上载、传播《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行为并非明知,编入无忧网刊时仅提供索引或链接,并非属于复制或转载,故被告与会员“commands”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项争议焦点:

  首先,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03)沪证经字第19035号《公证书》中载明,在无忧团购网上查取的“[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是由署名为“commands”的会员在该网站的篱笆论坛上编辑完成的,因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 “commands”的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论坛进行上载并予传播的,“commands”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由于 “commands”是将系争作品上载于被告经营的无忧团购网的篱笆论坛上,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因此篱笆论坛作为被告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论坛栏目,被告向“commands”等网站会员提供的是具备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上网用户通过电子论坛这一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在不同的主题布告栏内发布信息、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虽然被告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论坛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类别繁杂、信息交换频繁且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因此从客观上而言,被告无法对网络用户在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况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尚无法认定被告对“commands”上载、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

  但是,在“commands” 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上载、传播于篱笆论坛之后,被告又将该部分电子论坛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第○○八期的装修知识栏目内。原告认为,无忧网刊属于电子出版物,被告已将系争作品作为其网刊或网站的内容,而被告认为无忧网刊是电子邮件,而且其提供的是信息的索引与链接,并非复制或转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03)沪证经字第19035号《公证书》中记载,通过点击第○○八期“无忧网刊”中的“[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之后,出现的是“篱笆快乐装修论坛”的页面,因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被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添加信息的索引与链接。但是,这并非属于简单的信息索引与链接服务,而是被告通过对电子论坛内发表的大量信息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被告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编辑工作。被告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 “[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旁加注了“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都奈何不了你”的推荐词后,网络用户根据被告的推荐,再点击“[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版权信息,以及“commands”发表的“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等言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被告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情形,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page]

  另外,被告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记载,被告的服务项目可涉及生活服务类和消费购物类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因此原告对被告网站是否具备设立电子论坛的资质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况且这应当属于行政部门审查的范围,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无关。

  其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以及原告的肖像使用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多项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系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了侵权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方式,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已经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另一方面,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载于网络的是上网用户“commands”,而被告实施的是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权利。另外,原告在本案中还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使用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民事权利。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诉称的肖像使用权等民事权利,并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著作权的权利范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查。

  第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提供的(2004)沪浦证经字第368、369号《公证书》表明,被告已将无忧团购网上与“[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的侵权内容作了移除,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这一事实也作了确认,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得到了实际履行。又因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后,扩大了原有的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无忧团购网上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具体履行方式,由本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结果等因素予以确定。此外,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点击率和下载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下载量、原告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无忧团购网(www.51tuangou.com)的网站首页上连续七天就被告侵犯原告廖恬著作权的行为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原告廖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80元,由原告廖恬负担人民币2,073.30元,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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