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154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Joint Stock Company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 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Bauer Klaus)。 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Lederhilger Joche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孝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陈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圣 科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迪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