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王志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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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54号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060号。法定代表人夏斯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琳琦。被告王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兴侵犯商标专用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54号 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夏斯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琳琦。 被告王志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圣 科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戚 雯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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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商标侵权,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罚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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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确实构成侵权,而没有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没有使用商标标志的合法理由的,则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